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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蛋黄酥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2022年第33期)

2022-12-30 10:54: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28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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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33期)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3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9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0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1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2期)》,其中涉及我市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黎明木雕工艺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常州乐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黄酥(芝麻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5公斤,共计2.5公斤,货值49.5元;已销售2.5公斤,共计2.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储运不当造成。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5元;罚款2000元。

2、南京市溧水区贝达超市店销售的标称徐州汉高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汉乡牌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6瓶,共计2.7公斤,货值76.8元;已销售6瓶,共计2.7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造成。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6.8元;处以罚款2000元。

3、南京市栖霞区杨学亮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黄鳝,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5公斤,共计10.5公斤,货值1155元;已销售5.5公斤,共计5.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元;处罚款200元。

4、南京市栖霞区杨学亮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罗氏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5公斤,共计10.5公斤,货值904.5元;已销售10.5公斤,共计10.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元;处罚款200元。

5、南京市溧水区鑫辉餐饮店销售的黑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15公斤,共计2.15公斤,货值215元;已销售2.15公斤,共计2.1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导致。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94.6元;罚款1000元。

6、南京市溧水区陈树叶食品超市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共计10公斤,货值256元;已销售10公斤,共计10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导致。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66元;罚款1000元。

7、南京杨太太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33只。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建邺区兴隆街道办事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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