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2年第12期,总第66期)。
序号 | 任务 来源 | 产品类型 | 抽检基本情况 | 核查处置情况 | ||||||||||
抽样单 编号 | 检验报告 编号 | 产品 名称 | 被抽样 单位 | 标称生产单位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 产品控制 情况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企业原因排查整改措施 | |||
1 | 市抽 | 食品 | DC22440100004533398 | GTJ(2022)GZ00832 | 恒大饮用天然矿泉水 | 广州市天河区黄村钧记水店 | 广州市汇康达饮品有限公司 | 2022-04-06 |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 该单位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GTJ(2022)GD00832 ),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果:①4;②5;③0;④0;⑤ 0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n=5,c=0,m=0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内容:申请人声称被抽样品地址有误,被抽样品不是其生产的。异议不认可。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产品 | 经过以上多个因素的综合研判,我局认定涉案批次产品不是广州市汇康达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因此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 穗天市监不罚[2022]执六037号 | 我局认定涉案批次产品不是广州市汇康达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因此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
2 | 市抽 | 食品 | DC22440100602240691 | A2220294426120002C | 正林南瓜子(椒盐味) |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公园店 | 甘肃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 | 2022-04-29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该单位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A2220294426120002C ),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0.61g/100g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50);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提出复检。根据复检报告(编号:BSFC2201104a ),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0.74g/100g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50)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正林南瓜子(椒盐味)”食品时已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且无主观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执六035号 | 立即反馈总部采购部,加强流通管理,控制源头。进一步加强索证索票工作。 |
3 | 区抽 | 食品 | 2259800002076 | BSFC2200741-7a | 珍珠龙胆鱼 | 广州南洋皇廷酒家有限公司 | / | 2022-08-11 | 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μg/kg | 该单位于2022年9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BSFC2200741-7a ),检验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检验结果:18μg/kg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不得检出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珍珠龙胆鱼”食品原料时已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且无主观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执六036号 | 立即停止经营该产品,进一步规范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严格把关食品原材料采购验收操作规程。 |
4 | 市抽(网购) | 食品 | DC22440100003642871 | 食监2022-09-0276 | 燕麦麸皮粉 | 广州康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广州钧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22-08-14 | 霉菌,CFU/g | 该单位于2022年9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食监 2022-09-0276 ),检验项目:霉菌;检验结果:90,1.4×10²,75,95,45CFU/g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n=5,c=2,m=50,M=10²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产品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参照自由裁量理由等事项,综合考虑,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5.82元;2.并处75000元罚款。 | 穗天市监处罚[2022]794号 | 立即发函经销商做下架处理,暂停与供应商合作,要求工厂作出整改。 |
5 | 市抽(网购) | 食品 | DC22440100003641952 | 食监2022-08-1248 | 黑谷饮 | 广州钧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绿萃健康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 2022-08-11 | 大肠菌群,CFU/g | 该单位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食监 2022-08-1248 ),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检验结果:87,2.1×10²,6.2×10², 1.2×10²,25,CFU/g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n=5,c=2,m=10,M=10²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产品 | 严格落实进货验收落实情况,严格控制生产过程,加强车间卫生管理,严控包装运输过程。 | ||
6 | 省抽 | 食品 | SC22440800609634821 | HDQ01721-22 | 纯黑豆豆浆粉 | 深圳沃 尔 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湛江人民大道南分店 | 广州钧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22-07-09 | 菌落总数,CFU/g,大肠菌群,CFU/g。,霉菌,CFU/g | 该单位于2022年9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食监 2022-09-0276 ),检验项目:霉菌;检验结果:90,1.4×10²,75,95,45CFU/g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n=5,c=2,m=50,M=10²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产品 | 要求物流运输环节注意存放位置,做好防晒措施。 | ||
7 | 区抽 | 食品 | NCP22440106606411322 | 食安2022-09-1442 | 鲜活鲈鱼(大口黑鲈) | 广州市钱 大 妈生鲜食品连锁有限公司天河海明分店 | / | 2022-09-08 | 恩诺沙星,μg/kg | 该单位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食安 2022-09-1442 ),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检验结果:122μg/kg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100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鲜活鲈鱼(大口黑鲈)”时,索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2022年9月7日的快检记录,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恶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执六040号 | 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及索票索证工作,严格要求供应商提供检验报告。 |
8 | 区抽 | 食品 | 2259800000797 | BSFC2200899-1a | 鲜鸡蛋 | 广州市天河区东莲幼儿园食堂 | / | 2022-09-14 | 甲硝唑,μg/kg | 该单位于2022年10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BSFC2200899-1a ),检验项目:甲硝唑;检验结果:6.0*10²μg/kg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不得检出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鉴于该兽药的使用发生在种养殖环节,当事人并无主观故意,购买的鸡蛋还没有使用,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执六039号 | 强化园长责任制度,进一步健全索票索证查验制度,排查原有货物,改善消毒设施。 |
9 | 区抽 | 食品 | 2259800001471 | BSFC2201037-11a | 鸡蛋 | 广州市天河区尚进幼儿园食堂 | / | 2022-10-10 | 甲硝唑,μg/kg | 该单位于2022年10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BSFC2201037-11a ),检验项目:甲硝唑;检验结果:1.9*10³μg/kg ;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不得检出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鉴于该兽药的使用发生在养殖环节,当事人并无主观故意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执六038号 | 加强严控产地供应商流通细节管理制度完善,货品自检合格后再出库。 |
10 | 省抽 | 餐饮复用餐具 | SC22440100597930245 | 44CY2209CYJ005 | 饭碗(餐馆自行消毒) | 广州胜世餐饮有限公司天河北路分公司 | / | 2022-09-01 | 大肠菌群 | 该单位于2022年9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44CY2209CYJ005 ),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检验结果:检出;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不得检出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使用违法产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饭碗)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 穗天市监处罚[2022]712号 | 立即通知厂家对消毒碗柜进行维修,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做好消毒记录。 |
11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2052847 | 01XS2209SC052 | 线椒 | 广州市天河区兴华花绵超市店 | / | 2022-09-22 | 噻虫胺,mg/kg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涉案商品无库存 | 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 穗天市监处罚[2022]860号 | 无 |
12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2052940 | 01XS2209SCP111 | 大头鱼 | 广州市天河区兴华文军塘鱼店 | / | 2022-09-25 | 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μg/kg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头鱼水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下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穗天市监处罚[2022]838号 | 无 |
13 | 省抽 | 食品 | SC22440000003644961 | 食监2022-10-0472 | 肉松三明治面包 | 广州市天河区兴华欢享鲜汇百货店 | 福建省慧谷食品有限公司 | 2022-10-02 | 菌落总数,CFU/g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涉案商品无库存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94号 | 无 |
14 | 省抽 | 食品 | SC22440000003645009 | 食监2022-10-0538 | 腿肉蛋三文治 | 广州市天河区兴华金香麦西饼店 | 广州市贝可曼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0-12 | 菌落总数,CFU/g;大肠菌群,CFU/g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下架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 穗天市监处罚[2022]861号 | 无 |
15 | 市抽 | 食品 | DCGZ2022031545 | 食安2022-08-3578 | 饺子皮 | 龙洞农贸市场童光玖 | 龙洞农贸市场童光玖 | 2022-08-15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g/kg | 该单位于2022年9月7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食安2022-08-3578),检验项目:脱氧乙酸及其钠盐;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9月14日我局予以立案。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下架不合格批次的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规定,不予处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84号 | 由于脱氧乙酸及其钠盐超标原因不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 |
16 | 市抽(专项) | 医疗器械 | 01211414TH27 | SC21010100 | 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无粉) | 广州现代医院 | ADVEN TA HEAL TH .SDN BHD | 2022.02.00 | 老化后的扯断力和扯断伸长率 |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无粉)(产品编号231095835LCZA,生产日期:2020-02,规格:S),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被检样品所检项目“老化后的拉断力和扯断伸长率”不符合GB10213-2006《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要求,该样品综合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7月1日当事人从江西富品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3000双上述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无粉),采购价1.84元/双,采购金额共5520元。医院内部使用,不对外销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江西富品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双方签署的《医疗耗材购销合同》、江西富品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库单、发票复印件,《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授权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当事人的入库单、出库使用台账等记录材料的复印件。当事人提供厂家出厂合格证明文件(英文版)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220120201000096542)复印件,不能提供报关单随附单证、随货同行单、海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和完税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出库使用台账显示上述医疗器械抽样150双,医院各科室申领并消耗2850双,库存0双。以上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 综上,当事人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无粉)(产品编号231095835LCZA,生产日期:2020-02,规格:S)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货值金额5520元。 | 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给予处罚 | 穗天市监处罚[2022]00080号 | 加强对产品进货商资质的把控,对相关法律加强学习 |
17 | 市场 | 化妆品 | IDCHZQT20212105 | 2022CIH0004 | 博柔樱花菁华洗发露 |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俏兰化妆品经营部 | 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 限用日期20240509 | 三氯生 |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博柔樱花菁华洗发露(控油 轻盈)(批号 :BVPEa121,规格:500ml)”、“BEAVE博柔樱花菁华洗发露(控油 清爽)(批号 :BVPK2021,规格:500ml)、BEAVE博柔樱花菁华洗发露(柔顺 亮泽)(批号 :BVPJy011,规格:500ml)”等3款化妆品分别于2021年9月16日、11月23日、11月29日从供应商广州博南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3个批次化妆品是广州市药品检验所于2021年10月20日和2022年1月21日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监督抽样的,经检验,上述3个批次化妆品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1CIH0004、2022CKH0038、2022CIH0043)显示均检出含有“三氯生”,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1月26日对“博柔樱花菁华洗发露(批号 :BVPEa121)”化妆品提出申请复检,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检验报告》(No:2022A01316)显示仍检出含有“三氯生(0.0088)” 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复检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无异议;当事人对“BEAVE博柔樱花菁华洗发露(控油 清爽)(批号 :BVPK2021)和BEAVE博柔樱花菁华洗发露(柔顺 亮泽)(批号 :BVPJy011)”2个批次化妆品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无异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个批次化妆品,经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要求,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3个批次化妆品的购进数量均为36瓶,购进数量共计为108瓶,购进单价均为29.40元/瓶,购进金额合计为3175.2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3个批次化妆品的数量为24瓶,销售单价不等,销售金额合计为1344.70元,即违法所得为1344.70元。当事人未销售的上述3批次化妆品供应商广州博南贸易有限公司已召回,退回的数量为84瓶(详情见退货单),货值金额合计为3879.40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个批次化妆品货值金额总计为1344.70元+3879.40元=5224.10元,已销售给客户使用的上述3个批次化妆品无法召回。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个批次化妆品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3个批次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5224.10元,销售金额为1344.70元,即违法所得为1344.70元。 | 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穗天市监处罚[2022]00279号 | 加强对产品进货商资质的把控,对相关法律加强学习 |
18 | 省抽 | 药品 | THYPSLS20210063 | 2022CHZ0022 | 多维元素片(21) | 广东民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五分店 | 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 | 2021.03.30 | 维生素D2含量测定 | 经查明,当事人是一家药品批发经营公司,经营配送给广东民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五分店销售的“多维元素片(21)(批号:2103301,规格:60片/瓶)”药品,经检验,《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2CHZ0022)显示检出“维生素D2(C28H440)”成分含量不符合规定,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于2021年8月19日从浙江延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号药品的数量共计为5196瓶,其中有数量为3996瓶的购进单价为11元/瓶,数量为1200瓶的购进单价为0.01元/瓶,购进总金额为43968元。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批号药品全部销售完,没有库存,销售金额共计为43702.74元。当事人发了召回通知书给客户进行召回,共召回数量为9瓶,召回的上述批号药品已全部退回给供应商浙江延创医药有限公司,退货单价为11元/瓶,退货金额为99元。当事人经营上述批号药品的利润共计为43702.74元-(43968元-99元)=-166.26元,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号药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属于劣药。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上述批号药品的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批号药品的货值金额为43702.74元,违法所得为0元 | 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召回涉案产品数量为9瓶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穗天市监处罚[2022]00204号 | 加强对产品进货商资质的把控,对相关法律加强学习 |
19 | 省抽 | 化妆品 | GDSC20220113064 | 2022CKH0211 | 吉雅莱维E润肤乳 | 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罗冲围特卖场 | 广州荃信荃意化妆品有限公司 | 2023.06.06 | 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0日办理了变更事项,公司名称由广州荃心荃意化妆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荃心荃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被委托企业广州灵兰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成品质量报告书》等资料复印件,双方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书》复印件,还有购进凭证、销售出库单等材料的复印件;当事人委托广州灵兰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了250支“吉雅莱维E润肤乳”(批号:2023/06/06),其中120支销售给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余下130支给员工自用未销售;当事人实施召回23支“吉雅莱维E润肤乳”(批号:2023/06/06)采取物理碾压破碎无害化方式销毁,提供了《产品召回情况说明》,以上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涉案化妆品“吉雅莱维E润肤乳”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参照《化妆品稽查手册》(试行)相关违法行为的规定。经营环节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应当以购进数量和销售价格来计算,以实际销售所获得的全部收入计算违法所得,召回的化妆品应予以扣除违法所得。当事人向广州灵兰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250支“吉雅莱维E润肤乳”(批号:2023/06/06),以每支15.96元/支向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了120支,销售总价是15.96元×120=1915.20元,余下130支给员工自用未销售,实施召回23支,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15.96元×(120-23)=1548.12元,货值金额是15.96元×250=3990元。 | 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穗天市监处罚[2022]459号 | 加强对产品进货商资质的把控,对相关法律加强学习 |
20 | 省抽 | 医疗器械 | 01221414TH02 | SJ22010025 |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套装 | 广州市天河区妇幼保健计划服务中心 | / | 2021.11.17 | 外观 | 经查明:2021年12月11日当事人从河南国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了400套上述批号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套件,单价47元/套,合计18800元。2022年1月13日,抽检部门在当事人仓库抽样上述批号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套件35套。当天,当事人从河南同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补发35套上述批号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套件,河南同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没有收费。2022年3月1日,当事人从河南同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了200套上述批号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套件,单价47元/套,合计9400元。当事人实际使用600套上述批号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套件,库存0套。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销售方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书、合同、发票复印件、随货同行单、《安士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套件检验报告》、医院入库单、科室领用明细表等资料复印件,履行了验收、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以上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 | 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八十七条 | / | 加强对产品进货商资质的把控,对相关法律加强学习 |
21 | 省抽 | 化妆品 | 网络抽检:220418-365575587281537 | SP2214656 | 康妆染发膏(栗棕色) | 魅歌妮(广州)服装有限公司 | 广州市康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 2022.04.04 | 对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以游离基计);间氨基苯酚;2-甲基间苯二酚 | 经查明,当事人在拼 多 多平台上销售的“康妆染发膏(栗棕色)(生产日期:2022/04/04、限期使用日期:2025/04/03)”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 G20161121、批准日期为2020年4月14日),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SP2214656)显示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2-甲基间苯二酚,当事人对上述批次化妆品的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在拼 多 多平台上销售上述特殊化妆品的配方成分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注册,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 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 穗天市监处罚[2022]480号 | 加强对产品进货商资质的把控,对相关法律加强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