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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的食品抽检不合格 吉林市烨鸿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被罚

2022-12-16 16:01: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吉林市烨鸿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黑芝麻酱(批次2021-05-05)、纯芝麻酱(批次2022-02-27)、纯芝麻酱(批次2022-02-10)。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2年7月20日依法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黑芝麻酱(批次2021-05-05)进行检验,该检验院出具的黑芝麻酱(批次2021-05-05)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LS/T 3220-2017 《芝麻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7日依法委托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纯芝麻酱(批次2022-02-27)进行检验,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LS/T 3220-2017 《芝麻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6日依法委托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纯芝麻酱(批次2022-02-10)进行检验,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LS/T 3220-2017 《芝麻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2年8月19日和10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涉及以下问题(1、未按规定存放原料和成品;2、检验室内堆放生活用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以下简称GB14881)中有关4.1.1;7.2.4;7.2.6;10.2条款的要求。2022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对2022年8月19日执法人员提出的上述问题予以改正。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3个批次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标签标注内容显示均为“执行标准: LS/T 3220”。当事人于2021年5月5日共生产黑芝麻酱(批次2021-05-05规格 150克/瓶)25瓶,除2瓶留样,剩余23瓶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9.9元/瓶,无库存。当事人在接到涉案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后,履行召回义务,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召回的上述涉案批次产品数量为0。经计算,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47.50元,销售23瓶涉案批次产品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27.70元;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共生产纯芝麻酱(批次2022-02-10规格 300克/瓶)22瓶,其中2瓶为留样,其余20瓶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4.3元/瓶,无库存。当事人在接到涉案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后,履行召回义务,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召回的上述涉案批次产品数量为0。经计算,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14.6元,销售20瓶涉案批次产品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86元;当事人于2022年2月27日共生产纯芝麻酱(批次2022-02-27规格 150克/瓶)16瓶,其中2瓶为留样,其余14瓶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7.5元/瓶,无库存。当事人在接到涉案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后,履行召回义务,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召回的上述涉案批次产品数量为0。经计算,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0元,销售14瓶涉案批次产品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5元。综上,上述三个批次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82.1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18.7元。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制定了召回计划,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召回的上述涉案批次产品数量为0。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8.7元;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3.排查整改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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