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网站2022年12月13日消息,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近期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新街市场林保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22450100620254923 | 样品名称 | 韭菜 |
购进日期 | 2022-09-21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新街菜市林保如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货值不足一万元,经营额较小,并未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其违法行为,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尽力降低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陆元(¥36.00);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佰叁拾陆元(¥336.00),上缴国库。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