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13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家兴饭店(王光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5F4D40;住所(住址):湖州南浔镇丁家港村丁家港新村43号
本局在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作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南浔虹阳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6M6T2M;住所(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虹阳路18号19号20号(自主申报)
本局在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作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