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2日,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8期)。
关于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8期)
近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我区内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部分企业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苏果超市(高淳)有限公司天河路店销售的老北京麻饼,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购进24千克上述产品,19.05千克售出(4.316千克用于抽检),3.892千克被我局扣押。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推测储运环境环节不合格。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老北京麻饼3.892千克;没收违法所得647.44元,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2022〕233号。
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凤山西路分公司销售的鲜百合,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鲜百合9.2千克,抽检用去3千克,其余全部售出。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推测生长环境镉元素富集所致。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相关线索已移送至供应商属地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2022〕201号。
高淳区亿家福超市店销售的网红麻辣锅巴(膨化食品),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购进网红麻辣锅巴15罐,抽检用去12罐,其余全部售出。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储存不当,导致过氧化值超标。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8.5元,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2022〕205号。
高淳县淳溪菱花豆腐铺销售的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五香豆干糖精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购进五香豆干2千克,全部用于抽检;当事人制作豆腐20千克,抽检用去2.5千克,售出17.5千克。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在豆腐生产过程中添加苯甲酸钠;五香豆干推测生产企业在生产时添加了糖精钠。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8.5元,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2022〕237号。
溧阳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分公司销售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13.1千克,抽检用去3.312千克,其余售出。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推测可能是香蕉生长过程中喷洒了过量的农药导致。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相关线索已移送至供应商属地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2022〕200号。
高淳县漆桥镇欢头水产品店经营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黄鳝5.5千克,2千克用于抽检,其余均已售出。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推测饲料中添加相关药品,导致残留超标。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50元,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2022〕242号。
南京市高淳区小孔水产店经营的鳊鱼(活),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鳊鱼7.5千克,2.12千克用于抽检,其余全部售出。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推测养殖环节兽药残留。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相关线索已移送至供应商属地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2022〕243号。
南京市高淳区宝隆万家商贸中心经营的白皮花生,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花生49.5千克,3.13千克用于抽检,其余全部售出。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推测不合格原因为该产品放置位置靠近窗边,夏季温度过高,储存条件达不到要求,导致黄曲霉素毒素B1项目不合格。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92.02元,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2022〕230号。
南京福玛生鲜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老沙琪玛(原味)(糕点),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5千克,抽检用去3.17千克,其余全部售出。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推测自身储存不当。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9元,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2022〕257号。
南京市高淳区程金松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7千克,抽检用去2.5千克,3千克售出,1.5千克自行食用。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推测鲫鱼饲养环节残留有恩诺沙星。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65元,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2022〕212号。
高淳县固城镇启凤蔬菜摊经营的生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9千克,抽检用去3.143千克,其余产品当事人自行处理。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推测为生姜种植环节残留有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4元,罚款8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处罚〔2022〕211号。
南京市红太阳桠溪中学采购的青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青豆芽15千克,3公斤用于抽检。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推测生产环节加入4-氯苯氧乙酸钠。当事人索证索票齐全,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已对供应商进行调查处置。处罚决定书文号:高市监不罚〔2022〕217号。
江苏青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青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青豆芽15千克,全部售出。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不合格原因:推测生产环节加入4-氯苯氧乙酸钠。当事人索证索票齐全,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已对供应商进行立案。高市监处罚〔2022〕221号。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