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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期)

2022-12-08 10:33: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期)。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期)

根据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期),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长乐梅花高孔瓯馒头店经营的白馒头、红糖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长乐梅花高孔瓯馒头店经营的白馒头(加工日期:2022-08-13)和红糖馒头(加工日期:2022-08-13)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白馒头中糖精钠(以糖精计),g/kg实测值0.0572,(《检验报告》编号:2022SFJC-XC5392),红糖馒头中糖精钠(以糖精计),g/kg实测值0.0730,(《检验报告》编号:2022SFJC-XC5391),上述指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长乐梅花高孔瓯馒头店自制销售超范围添加“复配甜味剂”(含糖精钠)的白馒头以及红糖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其符合法定的予以减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2、没收扣押的“复配甜味剂”1包;3、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同时其采购食品添加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鉴于系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综上,责令长乐梅花高孔瓯馒头店改正经营不合格食品及采购食品添加剂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3、没收扣押的“复配甜味剂”1包;4、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市监处罚[2022]43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在加工自制环节排查出原因,制作红糖馒头和白馒头的过程中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糖精钠。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使用相关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2、自召回公告发布二十日内消费者可依据有效凭证向本单位要求退货、赔偿等合法权益;3、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糖精钠的复配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整改复查: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二、福州市长乐区郑建兴馒头店经营的红糖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福州市长乐区郑建兴馒头店经营的红糖馒头(加工日期:2022-08-16)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红糖馒头中糖精钠(以糖精计),g/kg实测值0.0592,(《检验报告》编号:2022SFJC-XC5459),上述指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福州市长乐区郑建兴馒头店在生产经营的馒头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鉴于其符合法定的予以减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元。同时其无证无照经营小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无证无照经营小餐饮店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处于罚款人民币2000元。综合以上,责令福州市长乐区郑建兴馒头店停止经营不合格红糖馒头和无证无照经营小餐饮店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处于罚款人民币17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市监处罚[2022]4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在加工自制环节排查出原因,制作红糖馒头的过程中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蔗糖素A130倍。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使用相关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2、自召回公告发布二十日内消费者可依据有效凭证向本单位要求退货、赔偿等合法权益;3、立即停止使用食品添加剂蔗糖素A130倍,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的知识学习。整改复查:2022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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