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1号)。据通告,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荣昌区6批次产品不合格,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如下:
一、荣昌区荣隆镇张燕饮食店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荣隆镇张燕饮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馒头,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2500元。
二、荣昌区荣隆镇曹小梅副食店经营的干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荣隆镇曹小梅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干山药片,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元;2.罚款2500元。
三、荣昌区荣隆镇洪强副食店经营的散装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荣隆镇洪强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散装白酒,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添加剂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2500元。
四、周生明销售的红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周生明(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红小米辣,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罚款100元。
五、荣昌区安富街道三合生活超市经营的朝天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安富街道三合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朝天椒(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
六、荣昌区荣隆镇海燕副食店经营的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荣隆镇海燕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河粉,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开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