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8-10月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10月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8月-10月,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6起,涉及到本区5家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单位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朱献飞销售的韭菜
(一)食品名称:韭菜;商标:/;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07-18;质量等级:/;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经调查,朱献飞共购进检验不合格批次韭菜3公斤,已销售3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
(三)朱献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5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二、上海市黄浦区红涛副食品店销售的梭子蟹
(一)食品名称:梭子蟹;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11-19;质量等级:/;标称生产企业:大刘水产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调查:上海市黄浦区红涛副食品店共购进检验不合格批次梭子蟹5公斤,已销售4.6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剩余梭子蟹当天损耗)。
(三)上海市黄浦区红涛副食品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72.6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豫园市场李先林销售的小黄姜
(一)食品名称:小黄姜;商标:/;型号规格:/;生产日期:2022-02-24;质量等级:/;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铅(以Pb计)。
(二)经调查:豫园市场李先林共购进检验不合格批次小黄姜5公斤,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
(三)豫园市场李先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四、上海瀚豫农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施晓琴销售的黑鱼
(一)食品名称:黑鱼;商标:/;型号规格:/;生产日期:2022-02-23;质量等级:/;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上海瀚豫农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施晓琴共购进检验不合格批次黑鱼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
(三)上海瀚豫农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施晓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五、上海盒 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浦第一分公司销售的罗氏沼虾(大头虾)
(一)食品名称:罗氏沼虾(大头虾);商标:/;型号规格:/;生产日期:2022-07-08;质量等级:/;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上海盒 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浦第一分公司共购进检验不合格批次罗氏沼虾(大头虾)24公斤,已销售19.2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下架 4.8公斤(当天损耗)。
(三)上海盒 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浦第一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0.5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六、上海盒 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浦第一分公司销售的千岛湖鳊鱼
(一)食品名称:千岛湖鳊鱼;商标:/;型号规格:/;生产日期:2022-07-08;质量等级:/;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上海盒 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浦第一分公司共购进检验不合格批次千岛湖鳊鱼4.5公斤,已销售4.5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
(三)上海盒 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浦第一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0.5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