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虹桥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信息第六期。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虹桥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信息 第六期
现将乐清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虹桥所2022年7月至8月抽样的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抽样编号为GC22330000002731482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GC22330000002731482 | 样品名称 | 鳊鱼 |
生产日期 | 2022-07-27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乐清市虹桥华联商厦超市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 | 检验机构 |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2-08-26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抽样编号为GC22330000002731488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GC22330000002731488 | 样品名称 | 鳊鱼 |
生产日期 | 2022-07-27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 | 检验机构 |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2-08-25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2022年7月27日,当事人乐清市虹桥华联商厦超市有限公司从乐清市虹桥倪孟海水产品店购进10斤鳊鱼进行销售,采购时当事人已向乐清市虹桥倪孟海水产品店索要其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并在其超市系统内有完整的采购销售记录,检验报告显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这批鳊鱼于2022年7月27日购进10斤,进价13.5元一斤,销售价13.8元一斤。金益浩称抽检人员抽样时,由于不是很确定具体的斤数,就报给抽检人员估计的斤数8斤。这批鳊鱼销售给抽检人员5.75斤,销售给一位顾客1.01斤,金益浩称剩下的在鱼缸里死掉。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免予处罚。
2、2022年07月27日,当事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从苍南县振强淡水养殖有限公司进货3.4kg的鳊鱼进行散装销售。2022年07月27日,本局依法对其鳊鱼进行监督抽检。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100μg/㎏,检测值为629μ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除去抽样检验的2.004kg鳊鱼外,现场检查时,无剩余同批次产品,同时根据销售记录,自抽检当天起共销售了同批次鳊鱼5.98kg,销售额为85.86元。
另查明,该批次产品购进时当事人已向苍南县振强淡水养殖有限公司索要其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并在其超市系统内有完整的采购销售记录,上述材料均在检查当天由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免予处罚。
(三)、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使用、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监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乐清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