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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2022-10-27 14:31: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0月24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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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公告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市3家生产经营企业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山西智慧我家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桃园南路店经销的发酵面制品(红糖馒头)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智慧我家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桃园南路店经销的发酵面制品(红糖馒头)(采购日期2022年6月8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智慧我家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桃园南路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8日购进发酵面制品(红糖馒头)20个,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发酵面制品(红糖馒头)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2000元。罚没款共计52040元。

(二)对太原市百姓渔村餐饮有限公司经销的粉丝粉条(粉条)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百姓渔村餐饮有限公司经销的粉丝粉条(粉条)(采购日期2022年5月9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百姓渔村餐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9日购进粉丝粉条(粉条)10斤,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粉丝粉条(粉条)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隰县绿野农产品种植经销专业合作社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对太原美特好大型综合百货销售有限公司漪汾街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天津市有泰工贸有限公司的奇亚籽坚果速溶藕粉羹和黑五珍奇亚籽谷物粉(木糖醇型)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美特好大型综合百货销售有限公司漪汾街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天津市有泰工贸有限公司的奇亚籽坚果速溶藕粉羹(生产日期2022年2月7日)和黑五珍奇亚籽谷物粉(木糖醇型)(生产日期2022年3月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2批次被检出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美特好大型综合百货销售有限公司漪汾街店现场检查,当事人分别购进奇亚籽坚果速溶藕粉羹240桶、黑五珍奇亚籽谷物粉(木糖醇型)108桶,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奇亚籽坚果速溶藕粉羹和黑五珍奇亚籽谷物粉(木糖醇型)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太原华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标称生产商企业天津市有泰工贸有限公司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生产企业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市6家生产经营企业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太原市小店区长中蔬菜经销部经销的(姜、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长中蔬菜经销部经销的(姜、豇豆)(采购日期2022年6月1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2批次被检出噻虫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长中蔬菜经销部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1日购进姜34.5公斤,豇豆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排查,该批次(姜、豇豆)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种植产地供应商成武县张楼镇冯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已将该案件线索依法向菏泽市农业农村局移送。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对太原市小店区桂强蔬菜店经销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桂强蔬菜店经销的豇豆(采购日期2022年6月1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桂强蔬菜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从河西南屯农副产品市场购进豇豆5.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豇豆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种植产地供应商河南省郑州市万邦果品蔬菜合作社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已将该案件线索向郑州市农业农村局移送。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对山西徽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中环分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鱼盘、骨碟)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徽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中环分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鱼盘、骨碟)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2批次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徽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中环分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2台消毒柜、保洁柜2台均正常运行。经排查,导致复用餐饮具(鱼盘、骨碟)不合格原因是工作人员把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存放不当造成二次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对太原市小店区红玉蔬菜店经销的(姜、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红玉蔬菜店经销的(姜、韭菜)(采购日期2022年6月1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2批次分别被检出噻虫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红玉蔬菜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1日购进姜17.5公斤、韭菜1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排查,该2批次(姜、韭菜)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种植产地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7.8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047.8元。

(五)对太原市小店区秀红果蔬店经销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秀红果蔬店经销的姜(采购日期2022年6月1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秀红果蔬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1日从河西南屯农副产品市场购进姜1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姜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种植产地供应商莱州市源元大姜市场有限公司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已将该案件线索向莱州市农业农村局移送。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六)对太原云锦云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生食动物性水产品(鲷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云锦云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生食动物性水产品(鲷鱼)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云锦云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4日现场宰杀了2条鲜活鲷鱼,制作成5份“薄切鲷鱼片刺身”,已全部接受抽样。经排查,该批次生食动物性水产品(鲷鱼)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操作不规范导致食品污染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40,罚款52000元。罚没款共计52440元。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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