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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熏香安神助眠 北京美源缘科技被处罚

2022-10-27 11:53: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美源缘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悉,北京美源缘科技有限公司在淘 宝网店(香镜缘旗舰店)中一款熏香的详情页面,有“鹅梨账中香熏香盘香熏香檀香家用室内持久卧室助眠安神印度老山香”的字样,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款熏香有安神助眠效果。该广告是公司委托左双金制作,广告制作费用为120元。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北京美源缘科技有限公司罚款360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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