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0月18日,山西省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号)。
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号)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昔阳县四通饮品有限公司抽样的润泽祥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信息
样品名称:润泽祥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07-20。抽样数量:6桶,抽样基数:700桶。生产、抽样地点:昔阳县四通饮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0,1,0,0,0)。
(二)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昔阳县四通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本批次润泽祥包装饮用水于收到不合格报告之前已经全部销售,现已无法召回。昔阳县四通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得知该批桶装水“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后,立即采取停产措施查找原因,主动联系设备厂家检查各生产环节,增加洗桶盖工艺和桶口专职消毒人员,主观上没有生产不合格桶装水的故意,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可以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
2、罚款25000元;
罚没款共计32000元,上缴财政。
并要求昔阳县四通饮品有限公司经营者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