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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6期)

2022-10-08 18:28: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6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6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903303130392的花生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学士水果超市销售的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检出值为1.3 g/100g,该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中最大允许限≤0.50 g/100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7月25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普陀区学士水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询问,不合格花生共购进10公斤,除抽检外,部分已出售,剩余1.5公斤自己食用完毕,故未能召回。经排查,当事人虽然索取了进货凭证,但进货凭证上没有供货方的任何信息,不能证明其进货来源,故无法溯源。

当事人舟山市普陀区学士水果超市(杨学士)销售油脂酸败的食品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予以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一、罚款5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7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2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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