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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9期)

2022-10-08 18:02: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9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9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生态黄鱼,现将抽样编号为DC22330900300832702的不合格生态黄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怡岛路510至536号(商贸惠众B-10)的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惠众广场直供店使用的生态黄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于2022年8月1日向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惠众广场直供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CJ-C220771)。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于进货时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并留有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陈述进货来源,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2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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