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南宁丽颖蔬菜摊经营的山东大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南宁丽颖蔬菜摊经营的山东大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7月14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测平台转来的南宁海关技术中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P2208-NCP22450112620300005)抽样结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22450112620300005 | 样品名称 | 山东大姜 |
购进日期 | 2022-06-14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丽颖蔬菜摊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噻虫胺 | 检验机构 | 南宁市海关技术中心 |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丽颖蔬菜摊经营的山东大姜,共5千克,其中已销售3.5千克,1.5千克已被用于抽检。经抽检发现该蔬菜摊经营的山东大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故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