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9月26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天津市西青区郭本禄大肉店销售的乌鸡抽检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C22120000001837344)情况核查处置的通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西青区郭本禄大肉店销售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对天津市西青区郭本禄大肉店销售的乌鸡(购进日期:2022-06-15)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No:SJJD-02171-2022),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775;单项判断:不合格;检验项目:甲氧苄啶,ug/kg;标准指标≦50;实测值:372;单项判断: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天津市西青区郭本禄大肉店销售的乌鸡(购进日期:2022-06-15)共购进一箱(18斤每箱),购进价为170元每箱,售价为18元每斤,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乌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乌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4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
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索要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且索要了涉案乌鸡的检验检疫票据;整改措施如下:继续从正规渠道进货,并索要对方的供货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检疫票据,防止此类问题发生。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