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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十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08-30 15:47: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8月29日,浙江省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2年第十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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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第十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十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文成县李武蔬菜店1批次线椒“氧乐果”检测项不合格,1批次尖椒“啶虫脒”检测项不合格;文成县吴建忠蔬菜摊1批次尖椒“啶虫脒”检测项不合格。

二、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销售、采取警告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十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9日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十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被抽检单位名称抽检样品名称不合格项目批号检验报告编号是否复检复检情况是否警告违法事实认定情况是否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及依据没收非法所得(元)罚款(元)是否停产停业是否吊销许可证照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完毕时间免于处罚原因及依据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文成县吴建忠蔬菜摊尖椒啶虫脒/No:NCP22330328304630644/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尖椒,违反了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文市监处罚〔2022〕2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6450002022.8.29/已整改
文成县李武蔬菜店线椒氧乐果/NCP22330328304630668/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文市监处罚〔2022〕2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2550002022.8.29/已整改
文成县李武蔬菜店尖椒啶虫脒/NCP22330328304630669/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文市监处罚〔2022〕2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2550002022.8.29/已整改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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