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8月17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3期)。
本期信息显示,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5期)》,其中涉及南京市7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如下:
1、南京市雨花台区李荣毅水产店销售花蛤,呋喃妥因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22元;罚款500元。
2、南京市六合区梓蓉百货超市店销售的标称汉川市宇麒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原味蚕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0袋,共计6公斤,货值190元;已销售50袋,共计6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当造成。六合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10000元。
3、南京市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金浦广场连锁店销售的原香瓜子(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0公斤,共计20公斤,货值213.6元;已销售20公斤,共计20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储运不当造成。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4.77元;罚款20000元。
4、南京市苏果超市有限公司金浦广场连锁店销售的标称合肥金俊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青豌豆,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5公斤,共计2.5公斤,货值130.44元;已销售2.5公斤,共计2.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运输过程控制不当以及温度变化导致。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9.77元;罚款20000元。
5、南京市鼓楼区吴友谊水产批发部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公斤,共计3公斤,货值228元;已销售3公斤,共计3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造成。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2元;罚款500元。
6、南京壹号码头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宿迁市洋河镇苏冠酒厂生产的台豪金岛高粱酒(清香型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2瓶,共计7.2公斤,货值87.2元;已销售8瓶,共计4.8公斤;库存(未销售)4瓶,封存4瓶。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没收不合格同批次台豪金岛高粱酒(清香型白酒)4瓶;没收违法所得8.9元;罚款87.2元。
7、南京市六合区回客隆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平原县铭赫食品厂生产的嘎嘣豆(酱香花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75公斤,共计3.75公斤,货值70.2元;已销售3.75公斤,共计3.7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现场检查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售货清单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六合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