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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1批次不合格高粱白酒核查处置情况

2022-08-12 16:08: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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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8月11日,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

合川区友林酒厂生产的高粱白酒(产品名称:高粱白酒,质量等级:一级,规格型号:散装55.5%vol,生产日期:2021-7-3)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合川区友林酒厂自查,员工使用的酒精计设备陈旧,精度不准,偏差较大,加之检测人员操作不够熟练,以致于该批次高粱白酒标识酒精度低于实测酒精度,致使检验不合格。现该酒厂已完成以下整改措施:一是更换最新的酒精计设备,避免出现测量不准的情况;二是改正白酒标签标示的酒精度,重新对贮存的高粱白酒进行酒精度测量,更正错误的酒精度标识;三是进一步学习并熟练掌握酒精计的使用方法,提高检测酒精度的测量能力,避免再次出现失误。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立案调查,合川区友林酒厂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高粱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有证据证明该酒厂未对外销售该批次高粱白酒,仅售出2L作为抽检样品,违法所得60元,数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同时,该批次白酒作为粮食酒,实测酒精度比标示酒精度偏高,只能证明其白酒品质更优而非低劣,加之酒精度不合格是由酒精计测量不准所致,当事人并无主观故意,且发现问题后能积极整改,主动更换了精准的酒精计、更改了相关的食品标签信息,落实了整改措施,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不良影响,没有证据证明该违法行为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因此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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