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紫苏籽油)(抽样编号为GC22220000238730704)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2年3月2日依法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紫苏籽油(批次2022-01-09)进行检验,该检验院出具的紫苏籽油(批次2022-01-09)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KOH计)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LS/T 3254-2017《紫苏籽油》要求,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4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3日对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9日从吉林市烨鸿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涉案紫苏籽油1箱(规格180ml/瓶),共24瓶,进货价格23.1元/瓶,销售价格为28.9元/瓶,货值金额为693.6元。至案发上述涉案产品已销售23瓶,剩余1瓶为损耗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7月2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原因如下:
当事人进货时能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