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2年第9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2年第9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5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龙泉驿区西河镇今氏羊肉汤店经营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散装白酒(购进日期:2020年12月2日;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3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散装白酒10L,货值300元,已销售2.5L,库存(未销售)7.5L,封存7.5L。当事人龙泉驿区西河镇今氏羊肉汤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上述散装白酒 7.5 L;
3.没收违法所得75元(大写:柒拾伍元);
4.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
罚没款合计875元(大写:捌佰柒拾伍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散装白酒过程中没有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货时把关不严,也没有严格要求供货方提供法定的检验报告,经营台账不健全。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进货时认真履行查验制度,严格要求供货方提供检验报告和票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和票据的产品绝不购进,同时做好经营台账;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4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新都区火龙酒类经营部销售红高粱酒、原浆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红高粱酒(购进日期:2021年5月20日;规格:散装(52%vol));不合格项目: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产品名称:原浆酒(购进日期:2021年4月20日;规格:散装(52%vol));不合格项目: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30日对新都区火龙酒类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该地址(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南丰大道291号附6-7号)经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企业已于2022年3月7日注销。现无法联系当事人。
2.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7日通过邮寄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0日终止调查。
(三)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