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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一批网络直播营销典型违法案件

2022-07-21 14:41: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份以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以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为抓手,严厉打击涉及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广告违法、侵犯消费者权益等类型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已立案的各类涉网络直播营销的案件16件,有效净化了网络直播营销市场秩序。现将查处的第一批4件涉及网络直播营销的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望广大网络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引以为戒,切实增强自律意识,加强自觉审查,做到依法合规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也希望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发现网络直播营销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投诉。

1.杭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直播营销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直播带货过程中多次使用 “最高”“最顶级”等用语,在销售沉香产品时,使用套证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2.杭州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网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贵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了400瓶拌饭酱,并在其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上销售。该产品标签上标示“健康富硒”,瓶身标签上标注“营养成分为每100g中硒的含量为2.6ug,营养参考值NRV%为5%”等内容。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附录表C.1中要求,含量声称方式“富含硒”,硒的含量要求每100g中营养参考值NRV%≥30%,当事人销售的拌饭酱中,硒的含量显然达不到标称“富含硒”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合计3613.66元的行政处罚。

3.杭州某丝绸有限公司直播营销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直播销售真丝产品时介绍该产品为“百分百桑蚕丝”,经过检验实际含量仅为93.6%。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情形,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之规定,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4.杭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直播营销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内直播销售西洋参时,直播背景板宣传有“糖低低 压低低 指低低”“脾胃虚寒”“新肌梗塞”“冠心病”等变形字样。经查,该款西洋参属于普通食品。上述直播背景板内容由当事人提供相应素材,委托长治市圈生圈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广告制作费用是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拱墅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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