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武汉市武昌区伴烹蔬菜商行经营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4月8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武汉市武昌区伴烹蔬菜商行(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进行抽样检查。2022年4月19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发布检验报告No:22220096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2年4月25日,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5月10日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上述黄豆芽进行召回,召回期间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经查,上述黄豆芽系当事人于2022年4月8日从武汉市黄陂区胡亮涛蔬菜商行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8日,购进数量10kg,单价2元/kg,购进总费用20元。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9日,当事人在其店内将该批次黄豆芽销售完毕(因购进包装、称量差异和销售过程中损耗0.12kg),销售单价3.96元/kg,总销售额是39.09元,除去购进总费用20元,实际获利19.09元。涉案10kg黄豆芽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39.09元。
另查明,当事人进货时索取并保存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进货票据和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材料,且当事人购进上述黄豆芽当日,对其快检,检测结果为合格。
(三)查处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行为。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黄豆芽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购进黄豆芽向供应商索取了合格证明材料、进货票据和相关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经查,该批抽检不合格黄豆芽系当事人于2022年1月9日从武汉市黄陂区胡亮涛蔬菜商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四季美果蔬市场C230档口)购进,属黄陂区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案件线索移送,移送函文号:昌市监案移〔2022〕1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