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6月1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8号)。其中涉及彭州市濛阳镇鑫丽艳购物中心销售春流王温江酱油(特鲜酱油),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春流王温江酱油(特鲜酱油)(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5203,生产日期:2021-04-14;规格型号:500ml/瓶);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市温江区美味王酿造食品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JG202103049)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春流王温江酱油(特鲜酱油)25瓶,共计12.5公斤,货值204.25元;已销售10瓶,共计5公斤;库存(未销售)15瓶,共计7.5公斤;封存12瓶,共计6公斤(剩余3瓶已由当事人下架销毁)。当事人彭州市濛阳镇鑫丽艳购物中心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9月27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免予处罚;
2. 没收不合格春流王温江酱油(特鲜酱油)12瓶。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春流王温江酱油(特鲜酱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9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