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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豇豆等不合格食品

2022-05-20 17:36: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9日,浙江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赵伯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9C6X45;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南浔镇浔东中心农贸市场;

该批次豇豆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浔北的临时蔬菜批发市场的南浔顾新良蔬菜店进货的,进了6千克,进价为每千克13元,售价每千克14元。2022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豇豆进行了抽检,抽检现场共抽检3.11千克。2022年3月29日,由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206379)显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截至本局送达检验报告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为止,剩余的2.89千克豇豆因不易销售腐烂变质后丢弃,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豇豆售价为每千克14元,货值金额为84元。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本案涉案豇豆货值金额为84元,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工作,现有证据证明尚未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二是当事人具有主动减轻危害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经积极进行整改,出具了相应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具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视作主动减轻危害行为后果。综上,结合当事人实际经营情况、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工作、主动整改并无主观故意等情形,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第五项“(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的规定,应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上缴国库。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上缴国库。

2、当事人字号名称:南浔任明香蔬菜店 经营者:任明香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2330503MA2F6CB692,经营地址:南浔镇浔东中心农贸市场。

该批次姜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浔北蔬菜批发市场购入,进货时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供货商执照信息。当日采购共购入1框生姜,每框重约30斤,进价每框120元,进货凭证被当事人遗失,无法提供。该批次生姜除被抽检的3.15公斤,有10斤用于销售,售价每斤5元。其余生姜被丢弃未被销售。该批次生姜货值金额为12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元。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该批次生姜是否合格,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本案涉案生姜货值金额为120元,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工作,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当事人具有主动减轻危害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经积极进行整改,出具了相应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具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视作主动减轻危害行为后果。综上,结合当事人未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工作、主动整改并无主观故意等情形,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大写:拾元整)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 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0元(大写:拾元),共计3010元(大写:叁仟零壹拾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2年5月1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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