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9日,浙江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20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对我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期间查获有关不合格食品,已全部立案调查,并按照工作规程开展核查处置。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有关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湖州南浔浙北大厦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类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瑞路9999号;
2022年3月29日,本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05963 ),当事人经营的绿豆沙(原味)(糕点)被检出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 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绿豆沙(原味)(糕点)等风险控制措施。
2、当事人:南浔任明香蔬菜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浔东中心农贸市场35号摊位(自主申报)。
2022年3月29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206369),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生姜等风险控制措施。
3、当事人:南浔赵伯虎蔬菜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南浔镇浔东中心农贸市场。
2022年3月9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206379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被检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豇豆等风险控制措施。
4、当事人:湖州南浔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新区农贸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万顺路与年丰路交叉口(新区农贸市场86-100号)。
2022年4月1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206379),当事人经营的海苔麻花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海苔麻花等风险控制措施。
5、当事人:湖州南浔都市聚落酒店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宝善路227号1幢)。
2022年4月1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2JF0325264),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被检出吡唑醚菌酯,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香蕉等风险控制措施。
6、当事人:南浔家成快餐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直港巷村直港巷新村106幢2单元101。
2022年4月11日,本局收到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2JF0324175),当事人经营的线椒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线椒等风险控制措施。
7、当事人:湖州市南浔丽菁大酒店有限公司;类型: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南浔镇嘉业路80号;
2022年4月11日,本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2JF0325276),当事人经营的茄子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茄子等风险控制措施。
8、当事人:湖州南浔江南沃克斯君亭酒店;类型:公司;经营场所:湖州市南浔镇振浔路1号;
2022年4月11日,本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2JF0325280),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被检出甲拌磷,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生姜等风险控制措施。
9、当事人:湖州市南浔丽菁大酒店有限公司;类型: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南浔镇嘉业路80号;
2022年4月11日,本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2JF0325287 ),当事人经营的鳊鱼被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鳊鱼等风险控制措施。
10、当事人:湖州八碗餐饮有限公司;类型: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迁村马北路58号;
2022年4月11日,本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2JF0324178),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被检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召回、暂停销售该批次生姜等风险控制措施。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