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九)。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十九)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两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市中区农创蔬菜经营店(经营者:赵恩燕)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农创蔬菜经营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豇豆,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免予处罚决定书》(济市中)市监综免罚〔2021〕58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二、市中区润康果蔬便利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2021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市中区润康果蔬便利店抽取样品:猪产品,委托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检测,2021年7月29日我局收到山东众和天成检验有限公司2021年7月2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ZF10714/004)。结果显示该批次猪产品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超标,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110号
3.依据及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自7月30日接收复检检测报告起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行整改,严格把控进货食品质量,完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将线索已送至槐荫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