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4月12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永明食品商行;经营者:杨春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B75CJ4F;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新区农贸市场28号;该批次白皮花生米是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湖州康山街道小谢干货批发商行购入,共购入1袋,每袋重48斤,进价为每袋245元。售价每斤7元。该白皮花生米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2210900840),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GB 2761- 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皮花生米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能说明上述不合格白皮花生米的进货来源,且已尽到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对购入该批次姜的不合格情况事先并不知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免予处罚处理。
2、当事人:南浔顾建洪蔬菜店;经营者:顾建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UFJ5J;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新区农贸市场蔬菜行业26号27号28号29号。
该批次姜是当事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南浔登战蔬菜店购入,共购入1框,每框重12斤,进价每框55元,售价每斤8元该姜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2210900848),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 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能说明上述不合格姜的进货来源,且已尽到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对购入该批次姜的不合格情况事先并不知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免予处罚处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