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21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39期。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 39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一家超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州贵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月17日,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批次为2021-12-21)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编号为NO:NCP21520100690274845,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韭菜属于流通领域,非主观故意性违法,且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陆元零陆分(¥:6.06);
罚没共计伍仟零陆元零陆分(¥:5006.06),上缴国库。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
处罚决定书:观市监行处罚(2022)第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