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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不合格食品(韭菜)

2022-03-09 12:41: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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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号),涉及河东区1家经营单位。

抽检基本情况

据通告,天津市河东区新希望菜市场张振华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DC21120102105331492,购进日期:2021年12月9日),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2021年12月9日,当事人以8元/公斤的进价,购进7.5公斤韭菜,2.5公斤出售给检验机构,剩余5公斤已销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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