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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名居店销售的牛蛙抽检不合格被罚款2500元

2022-03-08 17:15: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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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名居店销售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牛蛙)的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具体信息如下:

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名居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名居店销售的牛蛙(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51835),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到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名居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牛蛙销售。抽检的牛蛙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名居店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

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名居店进行自查整改,加强进货环节控制。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且涉案财物、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因当事人已将该批次的牛蛙全部售罄,无法进行没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9.86元;2.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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