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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管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号)

2022-03-08 17:13: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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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2号)

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共2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名居店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名居店销售的牛蛙(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51835),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到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名居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牛蛙销售。抽检的牛蛙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名居店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

我局要求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名居店进行自查整改,加强进货环节控制。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我局调查,且涉案财物、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因当事人已将该批次的牛蛙全部售罄,无法进行没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9.86元;2.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二、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名居店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名居店销售的生黑芝麻(抽样单编号: SC201500000650851836),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2日,经抽样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到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名居店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生黑芝麻销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生黑芝麻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以18.42元/kg的单价从程惠初(个体工商户)购进,共购进4kg生黑芝麻,我局执法人员以单价37.6元/kg购买了1.522kg的生黑芝麻用于检测,2.432kg向顾客销售,剩下的0.046kg的生黑芝麻当事人自行销毁。本局于2021年11月16日向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名居店送达了检验报告,重庆渝百家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两江名居店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2021年10月12日当事人共购进4kg生黑芝麻,销售价格为37.6元/kg,其中1.522kg被抽样,2.432kg向顾客销售,0.046kg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当事人上述不合格生黑芝麻的货值金额为150.4元(4kg×37.6元/kg),违法所得为148.66元。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生黑芝麻酸价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我局调查,且涉案财物、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因当事人已将该批次的生黑芝麻全部售罄,无法进行没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8.66元;2.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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