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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64期)

2022-03-02 17:07: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日,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64期)。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64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州聚黔益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蕉、绿源农家蛋、芹菜(本地)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香蕉:购进日期:2021年11月13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11月13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2.绿源农家蛋:购进日期:2021年10月30日,规格型号:1000g/盒,抽检日期:2021年11月13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

3.芹菜(本地):购进日期:2021年11月13日,规格型号:/,抽检日期:2021年11月13日。抽检单位: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绿源农家蛋、芹菜(本地)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处罚〔2022〕45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减轻原因和法律依据: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虽有主观上的过失,但当事人是初次违反规定,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错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进行整改,本局本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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