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期),涉及江北区廖宗添高粱酒经营部销售的10元白酒(小曲固态法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廖宗添高粱酒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盘溪二支路8号附附4号销售的10元白酒(小曲固态法白酒)(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02236053,抽样日期:2021年11月8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7日向江北区廖宗添高粱酒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10元白酒(小曲固态法白酒)在售。经查,被抽检10元白酒(小曲固态法白酒)是江北区廖宗添高粱酒经营部系他人介绍,介绍人信息已记不清,当事人通过微信与供货商联系进货事宜及支付货款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信息。当事人采购的数量为150kg,采购价格为10元/kg,销售价格为20元/kg,共销售了53kg,库存97kg,销售总价为1060元,违法所得1060元,不合格食品货值为3000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廖宗添高粱酒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廖宗添高粱酒经营部销售的食品酒精度、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江北区廖宗添高粱酒经营部在购进上述不合格10元白酒(小曲固态法白酒)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该批次10元白酒(小曲固态法白酒)的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该局送达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的第二天,就及时在经营场所张贴了该批次不合格10元白酒(小曲固态法白酒)的召回公告,属于主动减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33号),决定对江北区廖宗添高粱酒经营部上述违法行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60元;3.没收涉案的不合格产品“10元白酒(小曲固态法白酒)”194斤;4.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