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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期)

2022-03-01 09:44: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食品经营企业共4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五简二支路分公司销售的牛蛙、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五简二支路分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御庭苑2号1-1号销售的牛蛙(抽样单编号为:DC21500105650923236,抽样日期:2021年11月5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五简二支路分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御庭苑2号1-1号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02236149,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0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五简二支路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牛蛙和香蕉在售。经调查,该批牛蛙购进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购进数量为20斤,销售单价12.8元/斤,销售20斤(含抽检3斤);该批香蕉购进日期为2021年11月10日,购进数量为40斤,销售单价3.5元/斤,销售40斤(含抽检2.5斤),货值金额共计396元,违法所得共计116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五简二支路分公司销售不合格牛蛙和香蕉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五简二支路分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所售牛蛙和香蕉不合格后,能立即进行整改,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84号),对该公司给予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6元;3、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罚没金额共计6116元。

二、江北区廖宗添高粱酒经营部销售的10元白酒(小曲固态法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廖宗添高粱酒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盘溪二支路8号附附4号销售的10元白酒(小曲固态法白酒)(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02236053,抽样日期:2021年11月8日),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7日向江北区廖宗添高粱酒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10元白酒(小曲固态法白酒)在售。经查,被抽检10元白酒(小曲固态法白酒)是江北区廖宗添高粱酒经营部系他人介绍,介绍人信息已记不清,当事人通过微信与供货商联系进货事宜及支付货款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信息。当事人采购的数量为150kg,采购价格为10元/kg,销售价格为20元/kg,共销售了53kg,库存97kg,销售总价为1060元,违法所得1060元,不合格食品货值为3000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廖宗添高粱酒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廖宗添高粱酒经营部销售的食品酒精度、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江北区廖宗添高粱酒经营部在购进上述不合格10元白酒(小曲固态法白酒)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该批次10元白酒(小曲固态法白酒)的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的第二天,就及时在经营场所张贴了该批次不合格10元白酒(小曲固态法白酒)的召回公告,属于主动减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33号),决定对江北区廖宗添高粱酒经营部上述违法行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60元;3.没收涉案的不合格产品“10元白酒(小曲固态法白酒)”194斤;4.罚款5000元。

三、江北区李家真味餐馆销售的杨梅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杨梅酒;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02235961;检验结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生产日期:2021年3月14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江北区李家真味餐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杨梅酒在售。经调查,该批杨梅酒购进日期为2021年4月16日,购进数量为40升,销售单价96元/升,销售40升(含抽检3升),货值金额3840元,违法所得3200元。因被抽检食品为即食性食品,已全部销售食用,故未能召回,召回0升。该餐馆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李家真味餐馆销售不合格杨梅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李家真味餐馆销售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餐馆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所售杨梅酒不合格后,能立即进行整改,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88号),对该餐馆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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