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25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长沙市雨花区菜根湘餐饮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长沙市雨花区菜根湘餐饮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我局有一批次食品不合格,具体如下:当事人长沙市雨花区菜根湘餐饮店采购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1年12月2日,办案人员将该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处。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门店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当事人称同批次已使用完。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处被抽检的牛蛙为其食品原材料,用于餐饮店制作菜品。为其在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零售区小水产摊位购进,购进12.7斤,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日已全部使用完。购进价格9.5元/斤。其中销售给抽检公司1.55kg(3.10斤),售价30元/kg(15元/斤),金额46.5元,剩余货值金额91.2元,本案违法所得137.7元。通过当事人提供的各级供货票据及对其供货商(红星大市场零售区小水产摊位)、上游供货商(长沙市雨花区滕丰海鲜水产批发部)的询问调查得知,当事人处被抽检的牛蛙来源为长沙市芙蓉区滕氏海鲜水产经营部。
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存有兽药“呋喃西林”,当事人陈述其未对食品原材料添加兽药等物质。当事人使用的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为采购不合格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当事人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反所得137.7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137.7元,上缴国库。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