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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号)

2022-02-28 16:33: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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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8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荣昌区广顺街道昌国白酒销售店销售的散装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散装白酒,抽样单编号:DC21500153650859724,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6日,检验结论: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总脂(以乙酸乙酯计)、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2月16日,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2021-03CP111171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对抽样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并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2月20日,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督促当事人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发布召回公告,指导当事人排查抽样不合格原因。

(三)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认为是自行降低白酒度数导致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已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了食品安全意识,杜绝自行降低白酒度数行为。

二、荣昌区双河街道家乐百货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香蕉,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0223573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10-31。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收到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A2210368380169025C)后,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6日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同时还告知了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2年1月5日,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2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收到检验报告后,该企业积极排查原因,噻虫嗪,噻虫胺项目超标可能系“香蕉”种植运输环节所致。同时保证要严把进货关,强化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工作。

三、荣昌区双河街道福万家超市销售的干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干山药,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0223576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09-28。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收到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A2210368380169026C)后,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6日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同时还告知了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2年1月5日,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2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收到检验报告后,该企业积极排查原因,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可能系“干山药”生产环节所致。同时保证要严把进货关,强化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工作。

四、重庆市荣昌区齐全蔬菜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重庆市荣昌区齐全蔬菜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日、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02235820),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2021年12月7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批不合格产品共购进了10千克,除抽样抽取2.5千克外,其余7.5千克已报损销毁处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齐全蔬菜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该公司排查,原因为进货环节未查验、索取该批次韭菜的合格证明。该公司已加强进货管理,认真履行索证索票等责任,及时更换有风险的供应商。

五、荣昌区陈善素副食店销售的干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干山药,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0223558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9-28。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11月30日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名称为“干山药”的《检验报告》(No:A2210368380154031C)后,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日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同时还告知了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12月13日,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干山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三)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元;3.罚款2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荣昌区陈善素副食店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更换有风险的食品供应商。

六、荣昌区昌州荣升路永立优鲜食品超市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荣昌区昌州荣升路永立优鲜食品超市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1年11月1日、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0223585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超市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2021年12月7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批不合格产品共购进了10千克,除抽样抽取3.05千克和该超市销毁处理0.15千克外,其余6.8千克已销售。执法人员已依法监督该超市整改并召回不合格产品,该超市发布了召回公告后,由于香蕉保鲜期短,且销售时间已久,召回数量为零。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昌州荣升路永立优鲜食品超市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超市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元;2.罚款2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该超市排查,原因为进货环节未查验、索取该批次韭菜的合格证明。该超市已加强进货管理,认真履行索证索票等责任,及时更换有风险的供应商。

七、荣昌区双河街道曹文青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干山药、小米辣

(一)抽检基本情况。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荣昌区双河街道曹文青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干山药(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02235749),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荣昌区双河街道曹文青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小米辣(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02235751),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荣昌区双河街道曹文青副食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被抽样产品干山药系该副食店于2021年10月23日外购,共购进1.5kg,除去0.978kg用于抽检,其余0.522kg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见该批次干山药;经调查,被抽样产品小米辣系该副食经营部于2021年10月29日外购,共购进1.168kg,抽检了1.168kg,该批次小米辣已抽检完无剩余小米辣。该超市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荣昌区双河街道曹文青副食经营部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和食品安全自查,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更换有风险的食品供应商。

(三)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双河街道曹文青副食经营部进行了立案调查。荣昌区双河街道曹文青副食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副食店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8元;3.罚款2500元。罚没款合计:2506.8元(金额大写:贰仟伍佰零陆元捌角整)。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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