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号)
一、抽检编号为XC21331002305531616大高粱酒
(一)风险监测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02305531616;产品名称:大高粱酒;生产日期:2021-08-20;规格型号:/;保质期:/;风险监测问题项目:检出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陶家酒业商行;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风险监测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大高粱酒。上述大高粱酒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散装白酒未索取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相关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椒市监处字〔2022〕610018 号)
二、抽检编号为XC21331002305531611高粱大曲酒
(一)风险监测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02305531611;产品名称:高粱大曲酒;生产日期:2021-11-22;规格型号:/;保质期:/;风险监测问题项目:检出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细保副食品店;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风险监测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高粱大曲酒。上述高粱大曲酒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散装白酒未索取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相关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椒市监处字〔2022〕610014 号)
三、抽检编号为XC21331002305531436长豇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02305531436;产品名称:长豇豆;生产日期:2021-10-26;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灭蝇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崔秀侠蔬菜经营部;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长豇豆。上述长豇豆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蔬菜,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6日从台州市椒江百汇鲜蔬菜商行购进6千克长豇豆,购进价格为9.6元/千克,共计58元,并以14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2021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送达了由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长豇豆检验报告NO:FL21102311号,检验项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及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当事人提供了“农港城汇百鲜蔬菜批发”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尽到索证索票义务,现场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台市监处罚〔2022〕40057号)
四、抽检编号为XC21331002305531441生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02305531441;产品名称:生姜;生产日期:2021-10-26;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小王蔬菜经营部;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生姜。上述生姜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蔬菜,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6日从台州市椒江老宋蔬菜批发商行购进1袋生姜,共计15千克,购进价格为110元,并以14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2021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送达了由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生姜检验报告NO:FL21102222号,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除抽检所用外,当事人已将剩余生姜全部销售,销售额共计210元,获利共计100元。当事人现场出示了台州市椒江老宋蔬菜批发商行的销售票据及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尽到索证索票义务,现场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台市监处罚〔2022〕400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