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6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海南香蕉)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我局有一批次食品不合格,具体如下:长沙市雨花区诺澄水果店被抽检的“2021-11-13”批次的海南香蕉,经检测吡虫啉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1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向长沙市雨花区诺澄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NO:AFSQB110398038C)。经现场检查,该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无库存。长沙市雨花区诺澄水果店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
经立案调查,长沙市雨花区诺澄水果店2021年11月12日以3.3元/斤的价格从长沙市雨花区汤大爬果业经营部购进36斤海南香蕉。截止到检测报告送达日,该批产品除检测公司抽检购买的样品2.366公斤外,已全部销售,销售总额为143.28元。长沙市雨花区汤大爬果业经营部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主动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长沙市雨花区诺澄水果店销售不合格海南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长沙市雨花区诺澄水果店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无主观恶意,事后虚心接受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我局决定对长沙市雨花区诺澄水果店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1月19日,对其下达了雨市监不罚(2022)第1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