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2年13号)。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2年13号)
在2021年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中,2021年10月21日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店“牛蛙”抽检,样品经湖南云天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此批不合格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1430221567731676
产品名称:牛蛙
当事人名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店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东路瑞和春天5栋112-1、112-2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关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渌口店牛蛙不合格检验报告,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0日从湖南和平欣达食品有限公司购入“牛蛙”5.29kg,进价15.7元/kg,售价21.8元/kg,至案发之日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116元,共获利32.2元,当事人销售的于10月20日购进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进货单据以及供货方的送货单据和快速检测报告。
(二)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审查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资质,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于11月22日对其立案处理。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本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无主观恶意,销售涉案产品数量小,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法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提供其进货来源,作为销售商无法通过外观等方式判断其所销售的农产品属于污染物超标,污染物非产品销售过程中产生,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严格审查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资质;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2年1月20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不罚【2022】1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产品系食用农产品,作为销售商无法通过外观等方式判断其所销售的农产品属于污染物超标,污染物非产品销售过程中产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严格审查供货商资质和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把关,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