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我局有一批次食品不合格,具体如下:长沙市雨花区万家香农副产品批发商行抽检的长豆角,经抽样检验,氟虫腈、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1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2021-GZ-02-0057的《检验报告》,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涉案产品在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当场进行了签字确认。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系经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香农副产品批发商行,经营者周冬吾。当事人2021年10月22日购进长豆角4斤,进货价格5元/斤,通过京东到家平台销售,每份250克,销售价格5.9元/份,总计销售价格47.2元,获利27.2元。2021年10月2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在京东到家平台销售的长豆角进行网络抽样检测。2021年10月29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2021-GZ-02-005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氟虫腈、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无法提供涉案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虽然提供了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长沙市雨花区秦友云蔬菜商行的营业执照,证明涉案产品来源。但是长沙市雨花区秦友云蔬菜商行对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上的“豆角”进行了否认,称当事人2021年10月22日并未在其商行购进长豆角,自己商行当天也未购进长豆角对外销售。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2年1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雨市监罚听字〔2022〕000068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
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7.2元,并处罚款2000元,合计2047.2元,上缴国库。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7.2元,并处罚款2000元,合计2047.2元,上缴国库。
并于2022年1月19日,对其下达了雨市监罚字(2022)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