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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公示不合格食品(芹菜)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

2022-01-24 18:09: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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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我局有一批次食品不合格,具体如下2021年9月23日,本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农博中心文化休闲广场(红星商业广场)地下一层的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红星分店现场在售的普通芹菜进行抽样检测,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1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 4303210930441-S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2021年9月23日购进的芹菜农产品已销售,未销售完的芹菜作报损处理。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系大型超市,门店所有商品都是由总公司配送。总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新坐标商流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对方提供农产品。湖南新坐标商流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又与通海万嘉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协议,由通海万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农产品配送长沙,通过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配送中心云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配送到步步高超市各门店。2021年9月23日,由云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配送到门店芹菜15kg,生产批次2021年9月17日,货值112.13元,进货价7.48元/kg,销售均价12元/kg,包括抽检时购买1.89公斤,共销售11.424公斤,销售金额137.09元,由于蔬菜在销售中损耗较大,3.576公斤芹菜因损坏作报损销毁,未销售出去。2021年9月23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抽样检测,从当事人处抽检的芹菜产品因“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在门面张贴食用农产品召回公告,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召回,因农产品保存期短并已销售,未销售完的芹菜作报损处理,实际无法召回。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立了农产品进货记录,记录了农产品供货者名称,保存了相关凭证,可以提供进货台账、进货票据、上游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产地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证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建立了进销货台账,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云南中检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果单等材料,保存了相关凭证,有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来源湖南新坐标商流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坐标商流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水,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516号恒泰商业广场地下室-2001--1号。从湖南新坐标商流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溯源到通海万嘉进出口有限公司。至2021年11月2日被我局立案调查止,当事人经营货值137.09元。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红星分店在进货时履行了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保存了相关凭证,能提供上游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结果单以及当事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不是明知、故意添加行为,且能确切说明芹菜农产品来源。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红星分店因农产品已销售和作报损处理,实际无法召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1月20日对其下达了雨市监不罚(2022)第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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