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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批次抽检不合格红茶核查处置情况

2022-01-24 15:57: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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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涉及抽样编号为202106388红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山垟坪茶场的浙江泰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红茶送检,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中水分(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 13738.2-2017《红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6月因生产销售的红茶草甘膦检测项目不符合标准被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之后,当事人为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其种植的茶园进行全面抽样排查,主要针对草甘膦项目。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采摘21.6斤茶青,制成茶干4.5斤,自行取样0.5斤送至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草甘膦项目符合标准。在收到检测报告之后,当事人便把剩余的4斤红茶装入塑料袋放进纸皮盒内储存,这批红茶主要用于自检,还未销售出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草甘膦项目进行自检这一行为,表明当事人对食品安全及自身规范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视。此次检测的红茶主要用于自检,水分不符合标准问题是由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受潮所致,这一点从当事人提供的自查整改报告、生产记录及调查事实可以说明。其次,水分不符合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属于其他未列明的食品安全标准,无明显毒害影响。因此,办案机构认为该批次茶叶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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