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0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第4号)。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4号)
2021年11月份,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湘乡市白田镇新平批发超市经营的大颗粒原味葵花籽经抽检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经营的冰糖经抽检螨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经营的清水脆笋经抽检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白田镇沙田湘龙批发部经营的小米椒经抽检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上述4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大颗粒原味葵花籽、冰糖、清水脆笋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领取到湘乡市白田镇新平批发超市经营的大颗粒原味葵花籽、冰糖 、清水脆笋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XC21430381570809980、№: XC21430381570809981、№: XC21430381570809974号后,立即确定我局白田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当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了异议。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日在湘乡市金海市场湘乡悦来炒货进购5KG大颗粒原味葵花籽,进价为23元/KG,以26元/KG价格销售,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30元,获利15元;当事人于2021年6月30日在湘乡市金海市场湘乡懿信批发部进购5KG冰糖,进价为8元/KG,以10元/KG价格销售,全部售出,货值金额50元,获利10元;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在湘乡市金海市场进购10袋清水脆笋,食品标识生产厂家为绥宁县湘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1643052705026,规格为300克,保质期为12个月;该批次食品进价13元/袋,以15元/袋价格销售,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50元,获利20元;上述三种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30元,获利45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金额较少,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4955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不合格食品小米椒丝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11日领取到湘乡市白田镇沙田湘龙批发部经营的小米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XC21430381570809968号后,立即确定我局白田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当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查,当事人于湘乡市金海市场一流动摊贩购进小米椒6袋,食品标识品名:小米椒,生产企业:株洲市民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20205143。该批次食品购进价格7元/袋,以9元/袋销售,抽样前销售3袋,抽样了3袋,获利12元,货值金额54元。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金额较少,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1988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771170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