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1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姚根荣,系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30503MA2F44A001;住所(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千金镇丰坛市场
该涉案笋干由姚根荣于2021年10月30日从***(尹改娟)进货,共进货10千克,进价为24元/千克,除被抽检的1千克以外,当事人剩余的9千克该涉案笋干直至2021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测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无库存。该涉案笋干售价为30元/千克,货值300元,获利60元。检验报告编号:A2210475288101025C。检验食品名称:笋干,抽样日期2021年11月11日,样品数量:1kg,抽样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笋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但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时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对所购进的笋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不知情,笋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因并非当事人造成,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