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南宁市秀嫂优品生鲜超市销售的不合格芝麻螺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关于南宁市秀嫂优品生鲜超市销售的不合格芝麻螺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11月02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21-T23940)1份,报告载明:南宁市秀嫂优品生鲜超市2021年10月13日销售的散装芝麻螺,抽取的样品经检验氯霉素项目实测值为11.8(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涉检商品为南宁市秀嫂优品生鲜超市销售,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C21450100620258732 | 样品名称 | 芝麻螺 |
销售日期 | 2021-10-13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秀嫂优品生鲜超市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氯霉素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市秀嫂优品生鲜超市2021年10月12日从海陆丰海鲜批发市场购进(由其联营商广西珍海物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供货)芝麻螺5公斤。于当月的14日全部销售完毕,其中:销售给抽检机构4公斤、销售给消费者1公斤。因召回时间距销售时间较长,该批次产品无法召回。经抽检发现该超市销售的散装芝麻螺氯霉素项目实测值为11.8(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超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6日对该超市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该超市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芝麻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拟予以以下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处罚〔2021〕6078号: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叁元四角七分(¥33.47元);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壹仟零叁拾叁元四角七分(¥1033.47元),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没有要求供货商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没有进行自检。
整改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的相关检验合格证明,严格进行进货查验,对水产品后续进货商品严格把控,索要检验票据。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