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31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公布关于绍兴市越城区罗金旺小吃店销售不合格年糕核查处置情况。
关于绍兴市越城区罗金旺小吃店销售不合格年糕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罗金旺小吃店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年糕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8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绍兴市越城区罗金旺小吃店使用的年糕进行了抽样检验。后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并出具了编号为SPH202101427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纳他霉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1年10月14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SPH202101427)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年糕以及与纳他霉素有关的食品添加剂及物质。
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文付食品店购进被抽检批次年糕,共计购进1.7公斤,进价合计8元。被抽检1.63公斤,售价2.5元/斤,剩余自行食用未销售,该批次年糕货值金额8.5元,销售金额共计8.15元,违法所得共计8.15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年糕时未对该批次年糕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进行查验。
当事人经营的年糕检出不得使用的纳他霉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另当事人未查验该批次年糕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于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里面小餐饮店的认定条件,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15元;2、罚款人民币3000.85元。
对于当事人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15元;2、罚款人民币3000.85元;3、警告。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 12月28日向绍兴市越城区罗金旺小吃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罚字〔2021〕7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