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21〕0080号】,涉及沛县松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缉决字〔2021〕0080号
沛县松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劲松,联系地址:徐州市沛县大屯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32号。
2021年6月11日,当事人沛县松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港车粤ZFJ39港(载货清单1100353204963)持报关单534520211450203686经深圳湾口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一批休闲鞋等。经检查发现:1、品名申报不符,报关单534520211450203686所查货物第1、3、4、5、6、7、8、9项货物品名与申报不符,申报品名为休闲鞋,实际品名为足球鞋;第10、11项货物品名与申报不符,申报品名为休闲鞋,实际品名为篮球鞋(过踝);2、数量申报不符:详见《粤ZFJ39港查获申报货物数量异常情况》;3、另查获未申报货物详见《粤ZFJ39港查获未申报货物清单》,其他未见异常。
2021年6月10日,当事人沛县松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司机何伟雄驶粤ZCE76港货车持534520211450201774、534520211450201755两份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载货清单:1100353204952)经深圳湾口岸进境,2021年6月20日,经海关查验,534520211450201774号报关 单申报进口货物29项,实际进口第2、4、6、25、28项货物数量与申报不符,第3、7、9、10、11、14、26、29项货物无进口;534520211450201755号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40项,实际进口第2、12、15、 16、18、19、23、24、32、34、35项货物数量与申报不符,第10、14、17、20、22、28、29、33、37、38、39、40项货物无进口,另有101项货物进口无申报。上述两份报关单数量申报不实和进口无申报情况详见《粤ZCE76港查验情况表》。
经查,当事人沛县松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6月10日、11日分别申报球鞋、羽毛球拍等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情况。因两次申报进口货物实际为同一批货物,分开两次申报。2021年11月3日,经审批将两案合并调查。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11.74万元。
以上行为有《深圳湾海关检查记录》、《仓储凭单》、《相片》和《查问笔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7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