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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9期)

2021-12-28 14:49: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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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9期)

涉及我区3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共3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元佳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元佳广场分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2号元佳花园1幢附20号(自编号:3号)销售的泥鳅(抽样单编号为:NCP21500105650921256,购进日期:2021年9月15日),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30日向重庆谊品弘渝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江北区元佳广场分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泥鳅”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9月15日销售的“泥鳅”数量共计8kg。该批“泥鳅”销售了8kg,剩余0kg。销售单价为25.6元/kg。该店于2021年9月30日对已销售的“泥鳅”进行召回,截止到2021年10月30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204.8元,违法所得204.8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谊品弘渝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江北区元佳广场分公司经营销售不合格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重庆谊品弘渝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江北区元佳广场分公司经营销售不合格的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对违法事实认识错误深刻,供认不讳,且未接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不适的投诉,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2500.00元整(大写:贰仟伍佰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04.8元(大写:贰佰零肆元捌角)。

二、江北区潘勇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潘勇农产品经营部在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1-132号销售的黑芝麻(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105650927910,购进日期:2021年4月25日,抽样日期:2021年9月13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2日向江北区潘勇农产品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了被抽检批次黑芝麻19.3斤在售,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扣押。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黑芝麻是江北区潘勇农产品经营部于2021年4月25日向昆明市官渡区满懿农产品经营部处购进。购进该批次黑芝麻的数量为2件(25公斤/件),购进价格为8.8元/公斤。2件,共计100斤,已售出80.7斤,其余全部扣押。货值金额共计890元,违法所得716.3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4日对江北区潘勇农产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黑芝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潘勇农产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同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16.3元;2、处罚款9000元。

三、四川省通江县巴山野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生产的通江细木耳(干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2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重庆市绿丰家园食品超市销售的经由当事人经营的“齐鲜王+QIXIANWANG+图形”通江细木耳(干制品)(委托商:重庆市佳亨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商:四川省通江县巴山野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3月1日,执行标准:GB/T 6192,保质期:12个月)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806035143),9月28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4421005428)载明: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g/100g实测值为17.4,不符合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标准指标水分项目g/100g≤12),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四川省通江县巴山野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的同时,经现场检查:该公司共生产涉案批次的产品29袋,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32.8元/袋×29袋)=951.2元。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启动了召回措施,截至目前,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合格批次产品的委托生产商重庆佳亨商贸有限公司生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51.2元;3.罚款5000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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